被执行人:刘芳
公民身份号码:15092319790925****
现住址:内蒙古乌兰察布商都县大黑沙土镇十二号村
执行依据:(2025)鄂0112民初1184号民事判决书
应执行标的额:标的30438元;执行费357元。
除本院已掌握的被执行人财产外,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刘芳有效财产线索(包括但不限于账户存款、动产、不动产、有效债权、有价证券等),且经查证属实使案件得以执行到位的,将以执行到位金额的20%元作为悬赏金对举报人予以奖励;提供被执行人刘芳下落并协助找到被执行人的奖励人民币5000元。两个以上举报人提供同一财产线索的,悬赏金由先举报一方获得,联名举报的,由联名方共同获得、自行分配。
本院郑重承诺:对提供被执行人相关线索的单位及个人,本院予以严格保密。
本院郑重声明:举报人为申请执行人、其他代理人、有义务向人民法院提供线索的个人(单位)或存在其他不应发放悬赏金情形的,不予发放。严禁使用不正当手段获得举报线索。
悬赏举报电话:027-83893171
联系人:胡法官
二〇二六年一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