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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招牌脱落砸伤人谁担责?这起案例给商家敲响警钟

来源: 东西湖区人民法院 时间: 2025-06-30 11:12 点击量: 37

“砰” 的一声巨响,武汉东西湖的余先生怎么也没想到,买早餐的功夫竟被头顶的 “天降横祸” 砸成九级伤残 —— 店铺招牌突然脱落,直接砸到他身上。这起发生在东西湖某小区的高空坠物案,最近经武汉两级法院审理终于尘埃落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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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 年 10 月的一个清晨,余先生走到 “xx 包子” 店门口时,门头招牌突然 “啪嗒” 掉下来。经鉴定,他的伤情构成九级伤残。他一状告了五方:经营者吴某夫妇、加盟公司、房东杨某、街道办、物业公司…… 好家伙,光被告名单就列了一长串。

庭上,各方当事人围绕争议焦点炸开了锅:当时小区正在外墙施工,要不要追加施工方?各方到底谁有错?

经营者喊冤:“我们才接手 10 个月,招牌好好的,肯定是施工队搭脚手架搞坏的!” 

房东杨某也摆手:“我是残疾人,租出去的门面,招牌又不是我装的。”

物业公司更是喊冤“那招牌是商家自己的,不归我们管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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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最终敲下法槌:经营者吴某、宋某赔 21 万,加盟的某福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其他被告不用担责。为啥这么判?法官说了,这里头藏着《民法典》的关键条款 ——高空坠物适用过错推定责任,通俗讲就是 “谁沾边谁举证,证明不了自己清白就得赔钱”。


商家是第一责任人

招牌是开店做生意挂的,你作为老板就要对它负责,要做到定期检查、加固。现在招牌掉了,说明它存在安全隐患,商家提供不了自己尽到注意义务的证据,就应承担赔偿责任。


加盟公司也跑不了

别以为收了加盟费就万事大吉!合同里写着 “招牌由总部统一设计制作”,因此需对 “自家品牌” 的招牌安全负责,因招牌脱落引发事故,加盟公司也应承担责任。

这些人为啥不用赔?

房东杨某:招牌是商家安装,并不是租房时自带,房东未参与招牌的制作安装,招牌脱落不是因为房屋本身质量问题导致,因此不需要担责。

街道办:房子是国有资产,但招牌不是政府统一装的,也不是房屋本身的质量问题,跟街道办没关系。

物业公司:物业服务管的是公共设施,招牌是商家私人物品,不在服务范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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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三条明确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这一规定确立了高空坠物损害责任中的过错推定原则,其核心在于将举证责任倒置 —— 即受害人无需证明责任人存在过错,而由物件的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自证无过错,否则需承担赔偿责任。

在本案中,招牌作为商铺的经营附属物,其脱落本身已构成 “物件存在缺陷” 的初步证据。吴某夫妇作为实际经营人,依法负有对招牌进行日常维护、排除安全隐患的义务。因二人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已履行该义务,故法院直接推定其存在过错。某福餐饮公司作为特许加盟品牌方,基于合同约定的招牌设计制作义务及经营收益权,根据 “权利义务对等” 原则,被认定为共同侵权人并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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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高楼越来越多,广告牌、空调外机、阳台花盆…… 每一样悬在头顶的东西都是潜在隐患。不论是普通居民还是商家老板,都应注意不要在阳台和高空随意摆放物品,定期检查各类支架、螺栓,遇遇到大风暴雨天气,应提前加固招牌等。如果是加盟店,还应保留好总部设计、验收的证据。

“法律判的是责任,但真正要杜绝危险,还得靠大家多上心。” 各位街坊,回家赶紧看看自家阳台有没有 “定时炸弹”,开店的老板也别忘了给招牌做个 “体检”,别等出事了才后悔莫及!

供稿:将军路人民法庭

编辑:政治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