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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官应具有的素养

来源: 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 时间: 2012-11-22 10:48 点击量: 41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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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               2012229

人民法官应具有的素养

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     任树春

     【摘要】在当前大力树立公平正义理念的形势下,对人民法院和法官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本文从提升人民法官公平正义素养的重要性出发,对法官素养的内涵、公平正义对法官素养的要求等方面进行了讨论。
     
【关键词】公平正义   法官素养

     公平正义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一个基本特征,也是社会主义法治的价值追求。在全社会实现公平和正义,仅有完善的法律体系并不是法治的全部,法治更深层次的意义在于公平正义的精神和价值通过法的适用、实施,在执法实践中得到实现、彰显和弘扬。“只有牢固树立公平正义的理念,让公平正义的精髓渗透在法治实施的全过程,使公平正义成为人们看得见、实实在在感受得到的结果,社会主义法治才能真正成为吸引并惠及广大人民群众的伟大实践”。[1]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肩负着维护社会稳定、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的重任,是各类社会关系、矛盾、纠纷冲突的“调节器、减压阀”,也是实现、维护和保障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因此,当前形势下,为了进一步推进“三项重点”工作的开展,整个社会和广大人民群众对人民法院通过行使审判权实现好、维护好公平正义寄予了殷切厚望,并提出了很高的要求。公正执法,必须大力加强公平正义理念教育,引导和促使广大干警牢固树立公平正义理念,践行“人民法官为人民”的工作主题,不断提高执法水平、执法能力和执法素养,更好地担当起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重任。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法官是审判的主体,如果人民法院、法官没有公平正义的法治理念和素养,漠视人民群众对公平正义的呼声和要求,不懂得司法权为谁使用、为谁服务,不清楚在司法工作中应该坚持什么、反对什么、倡导什么、抵制什么,就不可能“权为民所用,利为民所谋,情为民所系,案为民所办”,就会迷失前进的方向,就会失去广大人民群众的信任,影响社会经济发展的大局,导致社会矛盾纠纷不能公正解决等一系列不和谐的现象发生。从而弱化司法功能,影响司法形象,损害司法权威,直接影响到社会的稳定和经济的发展。因此,在大力树立公平正义理念的同时,着力提升人民法官公平正义的素养至关重要。
     
一、明确法官素养的内涵
     
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肩负着维护社会经济秩序、推进社会矛盾化解、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利不受侵犯的重任。法官—作为一个拥有审判职权的职业、作为法律职业中的特殊群体、作为审判工作的主体,对公平正义的实现发挥着任何机关都不可替代的决定作用。如果说法律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那么,法官就是维护这道防线的守门人。因此,提升法官的自身素养是实现公平正义的内在因素。所谓法官的素养就是指法官的平时修养,是法官自身在政治、思想、道德、学识等方面所具有的能力和品行以及在日常生活、工作、学习中所养成的与其职业特点、职业要求、职业形象、职业素质和职业品格相符合的待人处事的正确态度。提升法官的自身素养,应当提高法官的职业道德和法官的职业道德修养。所谓法官的职业道德,是指法官在依法履行审判职权的过程中,应当遵守的被同行、公众所公认的各项行为规则的总称。具体说,就是评价其职业行为和职业关系的善与恶、美与丑、是与非、正与邪、荣与耻的行为规范的总和。法官的职业道德素养,是指法官具有的一种特殊职业的道德修养,主要是指法官个人自觉按照特殊职业的要求和社会道德、司法道德的原则规范,在职业意识、职业文化、职业行为、职业技能和公共道德等方面的自我教育、自我提高、自我陶冶、自我磨炼、自我改造的能力和品行。
     
“法律的生命在于实施”。随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我国的法律体系从形成阶段进入完善、成熟阶段,而我们的法治建设应该自觉地从以立法为重点进入以法律实施为重点的新阶段。法官的素养,在相当程度上可以说不仅影响着人们对法律实施的认知,影响着公平正义的实现,而且影响着法律对社会应有作用的充分发挥,影响着建设法治社会的进程。各国法治现代化的经验表明,现代司法活动的过程,就是法官运用法律知识公平解决社会矛盾、冲突、纠纷的过程,是法官通过自己的思维活动和理性判断,把法律规定正确地适用于案件的审理过程。对法官而言,要正确行使审判权,不仅需要具备深厚的法律专业功底,而且必须具有法律的良知,具备维护公平正义的意志和道德勇气。诚如台湾学者史尚宽先生所说:“虽有完美的保障审判独立制度,有彻底的法学之研究,然若受外界之利诱,物欲之蒙蔽,舞文弄墨,徇私枉法,则反而以其法学知识为其作奸犯科之工具,有如为虎添翼,助纣为虐,是以法学修养虽为切要,而品格修养尤为重要”。[2]一言以蔽之,法官作为法律的实施者,其整体素养如何最终决定着司法制度功能的发挥。
     
二、公平正义对法官素养的要求
     
提升法官的自身素养是实现公平与正义的核心因素,是党和国家的要求,也是社会、民众的期望;既是依法治国、实现法律公正的应有之义,也是每一位法官应始终不渝追求的人生目标。鉴于法官职业的特殊性,我国《法官法》对加强法官自身的素养作出了具体规定。这就是说,一名优秀的法官,不仅应具有良好的政治素养、扎实的业务素养、深厚的法学修养和良好的品行、高超的司法水平,而且还应具有高尚的品道操守和健全的司法人格。可以说,“法官素养是法官整体素质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法官核心价值观的外化表现。”[3]当前,我国正处于发展的战略期,政治、经济体制的转型期,社会矛盾多发的凸现期。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利益格局的加快调整,社会矛盾的急剧增加,加之存在的教育不扎实、制度不完善、监督不得力等因素,致使法官队伍腐败现象得以滋生和蔓延。个别法官难免受其影响或侵蚀,面对各种利益的诱惑,意志薄弱者就会身陷其中而不能自拔。要抵御种种利诱,只有不断增强法官自身的修养,培育法官健全的人格和良好的道德操守,才能提高自身的免疫力,才能真正担当起公正执法的重任,才能在审判活动中确保依法独立、公正地行使审判权,才能自觉地维护并始终不渝地追求实现公平正义这一最终目标,才能够真正成为未来中国法律建设的脊梁。作为一名法官除具备《法官法》和《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规定的素养外,还应该具备以下素养:
     1
、应具有坚定的法律信仰。“法律信仰是人们对法表现出的一种忠诚意识、神圣崇尚、巨大热情和高度信任”,[4]它承载着一个民族的心灵轨迹,是民族法律观念最突出、最生动的表现。法律信仰作为法律观念的一种高层次精神境界,是法治的内在构成要素,在法治秩序中具有重要意义。“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他将形同虚设”。[5]正如肖杨院长所说:“法官应当成为社会公平的象征,法律精神的化身,公民行为的标竿,社会形象的表率。” [6]在老百姓眼里,法官就是国家和法律的化身,是法律的守护者,是公平的使者,是社会正义和社会良知的象征。法官作为法律精神的化身,必须具有坚定的法律信仰,只有这样,人们才会相信法律、信仰法律。(1)法律信仰是法官公正司法的必然要求。法律信仰要求法官要从内心崇尚法律,树立法律之上的精神,把法律作为第一信仰,始终视人民的利益高于一切,忠于法律,独立、公平、公正对案件进行裁判;(2)法律信仰是法官公正司法的精神动力。法官的审判活动自始至终都要贯穿法律责任和道义责任,法官只有获得了法律信仰的精神支柱,才能具有坚定的守法、遵法、执法、护法的精神和品格,从而实现法律和社会的公平正义;(3)法律信仰是法官公正司法的价值取向。公正司法来源于法官对法律的忠诚,而法律信仰直接决定了法官思维的意识和价值取向,法律信仰作为法官的价值观念,是促进法官严格自律,恪守职业道德,培养高尚情操,遵循司法原则的有效保障证。
     2
、应具有先进的文明素养。法官的文明素养直接取决于公众对其所代表的司法机关的公信力,影响着社会对法官公断或法院审判活动公正性的判断与认同。现代社会的法官不仅仅是一个职业化、固定化、科学化的公断人、裁判者,而且,还必须是一个体现、表达现代文明正义理想理念的载体。法官职业的特殊性,要求法官应当具有符合法律职业特点的特殊品格,具有独特的职业意识、职业技能、职业道德和职业形象。正因为如此,法官的文明素养不仅要通过法官在法律实现过程中实施的职务活动予以体现,而且,作为现实社会关系中的人,还应在法官的人性、思想、行为、品格等社会生活中予以体现。同时,还要通过职务活动以外,即业外活动予以体现。不过,法官在代表先进文明的同时,也应该是多元文化的维护者,特别是对异国文化,包括法律、民风、民俗以及宗教习俗等给予充分尊重。
     3
、应具有宽厚的人文素养。法官应有宽厚的人文素养。法官的人文素养是法官在审判实践中通过广泛、系统、扎实的读书学习,汲取各方面的知识,融合贯通,品味升华后形成的一种人格的内在品质。这种内在的品质外化为:有广博的人文社会科学和自然科学知识;有较强的语言表达能力和文字写作功底;还要有相关职业技能,包括洞察力、分析判断力,逻辑思维能力;有较理性的看待、处理各种社会现象、社会问题和社会冲突的能力。法院的审判工作是一项技术性、理论性、科学性很强的复合型工作,法官在案件审理中对证据的判断、运用,事实的认定,法律的理解和适用等,既是工作实践的过程,也是人文素养的体现过程。可以说作为一名法官如果没有良好的人文素养,即使谙熟法律、才高八斗,在利益的趋势诱惑和欲望膨胀的牵引之下难免不背离法律精神的本质,以权图利、以权谋私。
     4
、应具有廉洁司法的为民素养。胡锦涛总书记在2011年庆祝建党90周年大会上的讲话中响亮地提出:“来自人民、植根人民、服务人民,是我们党永远立于不败之地的根本。以人为本、执政为民是我们党的性质和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根本宗旨的集中体现,是指引、评价、检验我们党一切执政活动的最高标准。”在庆祝建党90周年大会的讲话中,胡锦涛总书记136次使用了“人民”一词,平均每104个字里就使用有一个“人民”,充分体现了我党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说明党一切为了人民,一切依靠人民,一切服务人民,党同人民心连心。人民法院当深刻领会胡锦涛总书记讲话中多次强调“人民”的重大现实意义。廉洁司法是司法公正的前提和基础,关系到司法公正能否真正实现,历来为人民群众和全社会所关注。对人民法院来说,司法廉洁就是生命线。司法为民是法官价值观的根本取向,是一种追求,法官必须牢固树立宗旨意识,以人民群众是否满意为标准,扎扎实实为人民群众办实事。我国的法院是人民的法院,我们的法官是人民的法官。对人民法院的法官来说,在审判活动中,一定要时刻牢记手中的审判权是人民赋予的,一定要认真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使命,一定要坚持一切为了群众、一切依靠群众的群众路线,充分发挥好审判职能作用,深入推进社会矛盾化解、社会管理创新、公正廉洁执法,最大限度激发社会活力、最大限度增加和谐因素、最大限度减少不和谐因素。以形象公正、程序公正、实体公正取信于民。“用群众认同的态度倾听诉求,用群众认可的方式查清事实,用群众接受的语言诠释法理,用群众信服的方法化解纠纷”,把人民群众作为司法工作的根本出发点——人民利益至上,一切以人民的利益为依归。对人民法官来说,在审判工作中,要“常念护民之责,常思爱民之情,常做利民之事,常存为民情怀,不断增强工作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更好地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让人民满意。”

[编辑:吴建祥]
                             

注释:
[1]
参见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报》,2006426日第二版,“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专题讲座(之三)”。
[2]
转引自《法官综合培训教程》,“法官职业道德”第39页。
[3]
参见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报》,201232日第六版‘法律之声’,“法庭观察:了解和评判法官素养的重要渠道”。
[4]
参见葛洪义主编:《法律方法与法律思维》第2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9月第一版,第421
[5]
参见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报》,2006420日‘天平周刊’,“法律必须被信仰”。
[6]
参见肖扬:《在纪念法官法、检察官法实施十周年座谈会上的讲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