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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芳华 看她们如何守护“她”权益之三

来源: 东西湖区人民法院 时间: 2024-03-18 16:56 点击量: 5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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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3月8日我国第101个妇女节,3月10日是第三个“女法官国际日”。当代女性在工作、生活、教育、消费等方面面临的问题和纠纷日渐增多,东西湖法院特推出女性权益保障专题,由女法官结合专业审判知识,以法治守护“她权益”。

劳动权益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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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空港园区人民法庭庭长

四级高级法官 李蜀军


01

招聘歧视?入职障碍?

女职工平等就业权利受法律保护

小张参加某公司面试时,面试人员询问她的感情状况,以及近期是否有婚育打算,小张如实回答后,公司通知她未通过面试。

小李通过面试,签订劳动合同时,发现其中有一个条款规定,入职三年内不得结婚,否则公司有权解除劳动合同,小张能否拒签合同呢?

女法官有话说——

男女平等是我国的基本国策,我国法律明确禁止性别歧视,女性享有与男性平等的劳动权利和社会保障权利。

根据法律规定,除国家法律规定的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以外,用人单位在进行招聘时不得实施就业歧视,不得有下列行为:(一)限定为男性或者规定男性优先;(二)除个人基本信息外,进一步询问或者调查女性求职者的婚育情况;(三)将妊娠测试作为入职体检项目;(四)将限制结婚、生育或者婚姻、生育状况作为录(聘)用条件;(五)其他以性别为由拒绝录(聘)用妇女或者差别化地提高对妇女录(聘)用标准的行为。

用人单位应当依法与女职工签订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不得规定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等内容;实行男女同工同酬,女职工在享受福利待遇方面享有与男职工平等的权利;在晋职、晋级、评聘专业技术职称和职务、培训方面,应当坚持男女平等原则,不得歧视女职工。


02

孕期被辞退?克扣产假期间工资?

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

受法律特殊保护

小花怀孕后,公司以其怀孕影响工作进度为由,辞退小花。小玲休产假期间,公司每个月只发放一半的工资,休完产假返工上班后提出哺乳假,公司却说哺乳假是国企才有的,小公司不存在。

女法官有话说——

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妇女的特点,依法保护女职工在工作和劳动时的安全、健康以及休息的权利。

根据法律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职工的工资和福利待遇,限制女职工晋职、晋级、评聘专业技术职称或者职务,辞退女职工,单方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劳动合同期满,但女职工尚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劳动合同应当顺延至女职工孕期、产期、哺乳期期满方能终止。

1、对于孕期女职工。女职工需要请假进行产检的,用人单位应当予以批准。女职工在孕期不能适应原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需要请病假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予以批准。用人单位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活动。对怀孕七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2、对于产期女职工。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还规定,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妇女,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60天;3岁以下婴幼儿父母每人每年享受累计10天育儿假。

3、对于哺乳期女职工。对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



法官提醒:

女职工面临劳动保障权益受侵害时应当寻求法律救济与保护。

用人单位侵害女职工合法权益的,女职工可以向工会、妇联等组织寻求帮助,也可拨打12345(市民热线)、12333(人社热线)、12338(妇女维权热线)寻求服务,还可以向用工所在地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进行举报、投诉、申诉,或者依法向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机构申请调解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规定,给女职工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用人单位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供稿:李蜀军

编辑:政治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