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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院审结首例“普通程序转简易程序”案件

时间: 2013-03-20 17:28 点击量: 1662

   

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                 2013年2月6日

我院审结首例“普通程序转简易程序”案件

     近日,我院成功调解一起民事赔偿案件,并督促被告及时履行了全部赔偿义务。这是2013年1月1日新修订的民诉法适用以来,我院审结的首例“普通程序转简易程序”案件,此案从立案到审结只用了11天,体现出民事审判中尊重当事人对适用程序审理案件的选择权,凸显出修订后民诉法便民、快捷的立法本意。

原告范某为“南水北调工程”湖北省丹江口市库区移民,2010年12月迁入我区,在被告武汉市某电线电缆有限责任公司打工。2012年2月16日下午1时左右,原告范某在工作时被铁屑击伤左眼,后经法医鉴定为十级伤残。被告先行赔付4万元后,双方就下余赔偿数额多次自行协商未果,原告遂于2013年1月19日诉讼来院要求被告赔偿近10万元。因诉讼标的较大,我院以普通程序立案受理。

    新修订的民诉法规定:案件双方当事人对案件诉讼程序的适用具有选择权,新的规定不仅有利于提高法院的办案效率,节约司法资源,更体现了简易程序的便民作用,有利于更好、更快地解决当事人的纠纷,及时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规定,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当事人可以约定适用简易程序。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张长湖法庭庭长龚静认为该案案情并不复杂,如果适用普通程序审理,需要较长的答辩期和举证期,会增加当事人诉累,而且春节将至,可能会激化双方当事人间的矛盾,同时影响原告的后期恢复治疗。为此,承办法官立即与双方当事人取得联系,就民诉法的新规定进行了宣传,经过法律释明,双方一致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按照简易程序的规定,我院及时组织双方当事人开庭审理此案。庭审中,在查明事实的情况下,针对案件焦点——赔偿金的计算方式进行明晰,通过不到一个小时的耐心调解,当庭促成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为实现案结事了,达成协议的第三日又督促被告自觉履行了给付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