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情发生在2025年9月的一个早高峰。清晨7点多,许某骑着两轮电动自行车,在环湖路某路段自北向南行驶。超车时,他没有注意旁边路况,加上还存在违法载人的情况,车辆和前方骑行自行车的万某发生碰撞。
这一撞,让万某颅脑严重受伤。交管部门经过现场勘查出具事故认定书,认定许某负事故全部责任。
受伤之后,万某先后在协和医院、康复医院住院治疗三十多天。经司法鉴定,万某颅脑损伤遗留脑软化灶,构成十级伤残。涉及医疗费、伤残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误工费等多项损失,算下来总损失高达16万余元。
协商赔偿谈不拢,万某将骑车人许某连同保险公司一起告上法庭。法庭上,双方各执一词。许某提出,事故发生时万某骑车方向不稳,自身也有责任,不该自己承担全部赔偿。同时他想起,自己当初办机动车保险的时候,多花450元投保了驾乘人员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里面附带一份8万元额度的公共场所个人责任保险。他认为,这起发生在公共马路上的事故,就该由这份保险来兜底赔付。
可保险公司却不同意理赔。保险公司拿出保险条款进行抗辩:条款里写了,使用依法需要上牌的车辆造成第三者损害属于免责范围,电动自行车就在其中。而且投保单上有投保人签字,证明已经把免责内容告知许某,因此本次事故保险公司不用赔钱。
一边是受害人等着拿到赔偿,一边是侵权人寄希望于这份450元买来的附加险,保险公司坚持拒赔,案件争议焦点十分突出:这份花450元购买的公共场所个人责任附加险,到底能不能管骑电动车撞人的事故?
法院审理认为,案涉保险是线上投保。保险公司虽然把免责条款做了加黑处理,也有投保人签字的声明,但“依法应领有牌照的车辆”属于非常专业的表述。对于普通老百姓来说,线上点一点就完成投保,很难读懂这条免责究竟包不包含电动自行车。保险公司没有证据证明,已经针对这个晦涩概念,向许某做出通俗、具体的解释。
根据保险法相关规定,对于免责格式条款,保险公司必须尽到提示+明确说明双重义务,没做到的,这条免责约定对投保人不产生法律效力。
本次事故发生在城市公共道路,属于保险定义的“公共场所”,是许某日常骑行通行时因过失造成他人受伤,正好落在这份附加险承保范围内。保险公司应当在8万元责任限额内向伤者万某直接赔付。法院最终判决由保险公司在附加险限额赔付80000元;扣除许某已经垫付的5000元,许某个人还需要承担82000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