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次亲友饭局上,汤先生结识了姐姐的朋友。对方打算开办公司承接业务,希望借汤先生的身份登记股东、监事,口头拍胸脯保证,只是挂名,不需要出资、不用参与任何经营管理。
抹不开亲戚朋友的情面,汤先生答应了请求,还亲自去到工商部门配合办理全套登记手续。登记资料显示,汤先生持有这家公司40%股权,认缴出资20万元。
办完手续之后十几年,公司一直没闹出动静,汤先生慢慢就把这件事抛在了脑后。
直到单位纪委开展背景核查,系统查到汤先生存在对外投资、企业任职记录,要求他作出情况说明,汤先生才慌了神,急忙诉至法院,想要把自己股东、监事身份一并涤除。
庭审当中,法官向汤先生释明法律规定:本案中汤先生事前知情,并且本人到场配合完成工商登记,不属于身份被他人冒用的情形,不符合法院判决涤除股东身份的法定条件。
这就意味着,即便汤先生从未参与公司经营、没有分过一分钱红利,挂名股东的法律风险依旧真实存在。一旦公司对外欠下债务,汤先生需要在20万元认缴出资范围内承担责任;作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该投资任职记录还会带来相应纪律问责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