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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廉是人民法官司法公正的人格保障

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 杨汉平

来源: 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 时间: 2012-11-22 10:44 点击量: 27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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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                   2012115

清廉是人民法官司法公正的人格保障
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
  汉平

     新加坡廉署有一幅宣传画,画中描述的是:一个红苹果被蛀食过半,散发出腐败的气息。下面的注文是:“贪污的人蚕食社会”。而我们又都知道培根关于司法腐败是严重污染水源的名言和他的法官身世。由此,与公正相关联的腐败问题在社会发展进程中,特别是对于以对争议与冲突进行是非评判为职业的法官来讲是一种无时不在的公信障碍与权力纠结。
     
中国传统文化是以皇权至上为特质的封建等级制的文化形态,法律是行政的一部分,其社会价值是工具化和皇权至上的。那时,读书人所谓的“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的内修与外化之道只是一种服务于封建专制体制的工具化理念。而所谓“兴功惧暴、扬善抑恶”和“定分止争”的法律当然也不过是“天下之度量,而人主之准绳也”。 虽然是封建等级制的背景,但其中也有其等级生态下的有限正义,需要公权持有者们秉公执法,也需要“公生明、廉生威”的为政德操才能伸张正义,救民于水火。因此,尽管处于封建等级制度的狭缝中,人民也依然有着对有限公正的期盼和对包公廉吏的生动寄望。
     
今天,我们建设社会主义的法治国家,司法是人民主权的重要组成部分,法官是人民的法官,司法是人民的司法。审判权力来自人民,要实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人民意志实现司法的公平正义,应该说,是相对容易的事了。但面对司法腐败的现实和我们身边发生的贪腐事例,我们又不能不感受到一种沉重与压抑。虽然法官腐败的人数远不如腐败官员的人数那样多, 可是连续的和群发的司法腐败却是触目惊心的。司法腐败关乎大众的切身利益,因而是人民群众深恶痛绝的,而它对以公正为根本价值追求的司法的公信力与权威性的杀伤力也是巨大而无以复加的。
     
要想消除腐败对司法这最后一道公正防线的侵蚀,不仅需要法官具有深厚的法律理论功底,娴熟的司法技艺,还必须要有高尚的道德和良好的职业操守。“腐败是权力的影子”,“欲望无处不在”,而当欲望和权力集中于仰赖独立判断来决定纠纷利益再分配的法官时,他\她就成了“笔下有人命关天,笔下有财产万千,笔下有是非曲直,笔下有毁誉忠奸”的矛盾焦点和冲突关键。在当今这样一个利益多元、观念多样和认识多变的转型与变革发展的时代,人民法院和人民法官所面对的都是社会深层发展过程中的复杂与深刻的社会矛盾与利益纷争。处在矛盾与争议焦点之上的法官面临着“丰屋、美服、厚味、姣色”之类的纠缠和朋亲、戚友与同门、同道者们的追随与牵绊,甚至于切身利益的诱惑和强力权势的威压。要在此重压之下,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纠”,就必须具有“富贵不能淫、贫贱不能移、威武不能屈”的内在品质和外在素养,做到“法不阿贵,绳不绕曲”。因此,法官的职业道德和清廉操守在“法律借助法官而降临人世”的“心灵外化”的过程,就成为一种格外需要客观和理性把握的特殊的心证历程。
     
这种心灵理性对司法公正的保障需要具有高尚的情操,坚定的信念,深乾的智慧和善良的爱悯方能得以固守与实践。这种思想、这般信念和如此情怀并不是朝夕铸就和轻易获取的,它需要一种精神的磨砺和德性的养成,需要以“公正、廉洁、为民”核心价值的导引和富有进取精神的创新与创造,需要法官对自身职业的感悟、反省、修正与求索;需要通过学习来塑造和发展内在的信念与秉赋,需要借鉴前人的经验以实现创新与跨越。
     
总之,人民法官的法治责任就是“司万民之难而谐和之”, 就是要最大限度地消除社会矛盾,实践社会公平正义。它需要人民法官有所持守、有所追求、有所担当、有所奉献,具有一种道德的自持与保障,具有一种超越纠纷的德行与操守。只有如此,才能坚守法治而不失本真、不失定力、不失信仰、不失形神,才能始终坚持以人为本的民生司法、民主司法和科学司法,以规则之治实现人民利益的制度保障,从而共建法治秩序与社会和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