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事要从2020年说起。某信托公司通过信托计划募集资金,与某项目公司、某置业公司签下一串协议:信托公司拿出两笔钱,一笔6.93亿元从置业公司手里买下项目公司90%股权,另一笔6.93亿元直接投给项目公司,用于武汉东西湖区一个房地产项目开发。
从登记信息看,信托公司成了项目公司90%的股东,剩下10%股权还在置业公司手里。但协议里悄悄约定:信托公司不参与日常经营,由置业公司负责项目开发销售,不过信托公司能监管项目进度和资金;同时,项目公司得达到约定的开发、利润指标,要是没达到,置业公司得给信托公司“补偿”;到期后,还要对项目做“模拟清算”,确定股权价值。
简单说,信托公司看似“入股”,实则更像“放贷”——不操心经营,只盼着到期拿回本金和固定收益。后续操作也印证了这一点:置业公司给信托公司转了近3000万元“基准投资收益”,项目公司更是直接转了5100多万元,备注“归还借款及利息”。
可没多久,信托公司发现项目进度和销售回款远不如承诺的好,当即要求接管项目公司,全面监管财务、印鉴甚至合同审批。后来,置业公司又把剩下10%股权以0元价格转给信托公司,信托公司成了项目公司100%“股东”,监管权也进一步扩大。
好景不长,2022年项目公司因资不抵债进入破产清算。信托公司申报了8.7亿多元债权,却被管理人“卡了壳”——这笔钱到底该算股权还是债权?如果是债权,又该怎么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