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主体范围
1.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合伙企业、资产管理机构、国有投资平台等机构;
2.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3.产业投资人、财务投资人、私募基金、建设运营企业、金融机构均可报名。
(二)入库基本条件
1.具有良好商业信誉,近3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重大失信记录;投融资主体及其法定代表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消费名单。
2.资金来源合法合规,具备与破产投融资业务相匹配的资金实力、风险承受能力,能够提供资信证明、资金证明佐证。
3.充分知晓破产投融资存在不确定性风险(工程延期、资产变现风险、债权清偿风险、政策风险等),自愿独立开展尽职调查,自担投资亏损。
4.自愿遵守本院破产案件投融资人库管理规则,诚信参与遴选,严守保密义务,自觉维护破产审判秩序。
(三)优先入库情形
1.具备房地产开发、工程建设运营经验,有烂尾楼续建成功案例;
2.拥有破产重整、共益债投放、困境企业盘活成熟项目经验;
3.国有资本平台、产业龙头企业、具备长期持续融资能力的专业投资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