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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芳华 看她们如何守护“她”权益之四

来源: 东西湖区人民法院 时间: 2024-03-22 17:16 点击量: 4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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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3月8日我国第101个妇女节,3月10日是第三个“女法官国际日”。当代女性在工作、生活、教育、消费等方面面临的问题和纠纷日渐增多,东西湖法院特推出女性权益保障专题,由女法官结合专业审判知识,以法治守护“她权益”。

刑事篇


强制猥亵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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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见一女子独自一人经过偏僻地点,遂从背后将女子抱住,该女子呼救、反抗,仍强行用手抚摸该女子的隐私部位,造成该女子颈部受伤。被告人作案后逃离案发现场,后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违背他人意志,强行以搂抱、抚摸淫秽下流的手段侵犯妇女隐私部位,侵犯了妇女的人格和名誉,其行为已构成强制猥亵罪。

《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强奸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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凌晨,被告人在KTV内饮酒唱歌后尾随一女子至小区电梯间,不顾该女子反抗,欲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后因女子大声呼救,邻居及时赶至而未得逞。被告人逃离现场。当晚被告人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并约束醒酒。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违背妇女意志,以暴力方法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侵犯了妇女性的不可侵犯的权利,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

《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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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系未成年女生(15周岁)的艺术培训老师,被告人假借恋爱的名义与该女生发生了性关系,被家长发现报警。被告人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法院经审理认为,涉案女生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女性,被告人作为该女生的培训老师,对其负有教育的特殊职责,被告人与该女生发生性关系,侵犯了未成年女性性权利的不可侵犯性和身心健康,其行为已构成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

《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之一规定,对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女性负有监护、收养、看护、教育、医疗等特殊职责的人员,与该未成年女性发生性关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恶劣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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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审判庭四级高级法官
张柏莲

女法官有话说:

俗话说妇女能顶半边天,当今社会巾帼不让须眉。女性同胞在社会各界发挥着重要力量,但一般而言,女性在体格方面处于弱势,一旦遭遇非法侵害,女性同胞不要盲目反抗,以免体力悬殊造成更大伤害。要见机行事,以保护自身安全为第一位,寻找时机发出求救信号,在保障人身安全后第一时间报警。性侵案件存在作案隐蔽、取证难、证据易灭失等特征,女性同胞时刻要把自身人身安全放在第一位,同时要留意捕捉证据、固定现场,将涉案衣物、伤痕等证据提交公安机关。受害女同胞要明白,被侵犯不是自己的过错,无须自责或者自惭形秽,而是及时维护自己的权利,勇敢地站出来指认犯罪,将犯罪分子绳之以法。作为广大群众,切莫只管“吃瓜”,而应推己及人设身处地为她们着想,对女性受害人给予关怀和温暖,让她们受到勇于与犯罪分子作斗争应得的尊敬和支持。

保护妇女儿童是全社会的责任,广大女性同胞需要得到社会各界的关心和爱护,才能更好地发光发热,呼吁人民群众关爱女同胞,让她们温柔以待,她们也将以女性特有的细腻和柔情让世界更加和谐美好。



供稿:张柏莲

编辑:政治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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