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7月,胡某在某平台“某回收官方旗舰店”花14579元,买了一台标注“国行”的戴尔外星人笔记本电脑。可收货后在戴尔官网查询,这台电脑实际是美版,和商家宣传的“国行”身份不符,差价高达数千元。
胡某认为商家构成欺诈,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起诉要求商家“退一赔三”,也就是退还货款14579元,再赔偿43737元。
但商家辩称,自己是回收二手物品再销售,回收和定价都不看是否为“国行”,没有欺诈的故意。而且商品下单后就能查看序列号,消费者可提前核实,胡某并非因信息误导下单。更关键的是,商家提交证据显示,胡某和另案两名原告刘某、黄某,都曾购买同型号电脑并以同样理由起诉,收货地址在同一小区,且胡某要求商家将赔款转给第三人刘某,购买款项也是刘某支付的。
法院审理后查明,胡某等人并非出于生活消费需要购买电脑,而是以获利为目的串通起诉,不符合“消费者”的法定定义。最终判决商家退还胡某货款14579元,胡某返还电脑,但驳回了他“退一赔三”的惩罚性赔偿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