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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双十一购物避坑!买电脑遇“国行变美版”,退一赔三为啥没成?

来源: 东西湖区人民法院 时间: 2025-11-18 09:11 点击量: 316

 双十一购物节如火如荼,大家忙着“薅羊毛”的同时,也得警惕“踩雷”。最近法院审理的一起电脑买卖合同纠纷,就给咱们提了个醒——不是所有“货不对板”都能拿到三倍赔偿,维权得守规矩、讲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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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7月,胡某在某平台“某回收官方旗舰店”花14579元,买了一台标注“国行”的戴尔外星人笔记本电脑。可收货后在戴尔官网查询,这台电脑实际是美版,和商家宣传的“国行”身份不符,差价高达数千元。

胡某认为商家构成欺诈,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起诉要求商家“退一赔三”,也就是退还货款14579元,再赔偿43737元。

但商家辩称,自己是回收二手物品再销售,回收和定价都不看是否为“国行”,没有欺诈的故意。而且商品下单后就能查看序列号,消费者可提前核实,胡某并非因信息误导下单。更关键的是,商家提交证据显示,胡某和另案两名原告刘某、黄某,都曾购买同型号电脑并以同样理由起诉,收货地址在同一小区,且胡某要求商家将赔款转给第三人刘某,购买款项也是刘某支付的。

法院审理后查明,胡某等人并非出于生活消费需要购买电脑,而是以获利为目的串通起诉,不符合“消费者”的法定定义。最终判决商家退还胡某货款14579元,胡某返还电脑,但驳回了他“退一赔三”的惩罚性赔偿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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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身份是维权前提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保护的是“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的群体。如果是以盈利为目的,串通他人多次购买商品后起诉索赔,不属于法律意义上的“消费者”,自然不能享受三倍赔偿的惩罚性保护。


欺诈认定有严格标准

商家构成“欺诈”,需要同时满足“有欺诈故意”和“实施了虚假宣传行为”。本案中商家虽未核实电脑真实版本,导致宣传与实际不符,但结合其回收销售模式,不足以认定存在“故意欺诈”的主观意图。不过,商品标注与实际不符仍构成违约,消费者有权要求退货退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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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下单前仔细核对商品信息,尤其是“国行/美版”“全新/二手”等关键标注,可通过官网查询序列号、咨询品牌客服等方式提前核实。

2、保留好订单截图、商品详情页、质检报告、发票等证据,一旦出现“货不对板”,及时与商家沟通并留存沟通记录。

3、维权要合法理性,不得串通他人、虚构事实恶意索赔,否则不仅拿不到三倍赔偿,还可能承担诉讼费用等损失。

双十一购物既要精打细算,更要明辨是非。合法权益受保护,但恶意维权不可取。希望大家都能擦亮眼睛,买到心仪商品,守住维权底线!


供稿:临空港园区法庭

编辑:政治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