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某长期居住于某小区4号联排别墅,此前因擅自将房屋内院改造成起居室,导致原设计的空调外机预留位无法使用。2024年1月,孙某在与5号别墅(业主卢某、卢某某)共用的分户墙外侧花池区域安装空调外机,该外机距卢某、卢某某房屋卫生间窗户仅约50厘米。彼时卢某、卢某某正装修房屋,认为孙某安装行为侵权,未经协商便拆除了空调外机。
孙某随后诉至法院,要求卢某、卢某某停止妨害、提供空调安装场地,并赔偿1.2万元经济损失;卢某、卢某某则反诉称花池系其房屋专有区域,拆除外机属合法自力救济。
法院审理查明,孙某安装空调的位置明显违反《家用和类似用途空调器安装规范》中“空调外机与相邻门窗距离不小于3米”的规定,且安装前未征得物业公司同意,违反小区《业主手册》《管理规约》中“空调需在预留或指定位置安装”的约定。此外,孙某无法使用原预留位系自身改造房屋所致,故对其要求继续安装的诉请不予支持。
关于拆除行为,法院指出,卢某、卢某某虽对孙某安装行为有异议,但彼时未实际入住,不存在自力救济的紧迫性,直接拆除他人财物超出必要限度,构成财产侵权。根据双方过错程度、损失情况,判令卢某、卢某某赔偿孙某5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