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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芳华 看她们如何守护“她”权益

来源: 东西湖区人民法院 时间: 2024-03-11 11:35 点击量: 7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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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3月8日我国第101个妇女节,3月10日是第三个“女法官国际日”。当代女性在工作、生活、教育、消费等方面面临的问题和纠纷日渐增多,东西湖法院特推出女性权益保障专题,由女法官结合专业审判知识,以法治守护“她权益”。

侵权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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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马岭人民法庭三级法官 谢然


01

“荤段子”、“咸猪手”

向性骚扰说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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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李是一名办公室的行政人员,长期受到同办公室男同事的骚扰,经常对其进行性言语暗示,有时甚至动手动脚,小李不堪其扰,但又不知道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担心维权不成功反而遭受非议。

“她”权益,我守护!

女法官有话说——

女性遭遇性骚扰应当要勇敢维权!

性骚扰不仅是不道德的行为,更是一种违法行为,女性遭受性骚扰会带来心理上的伤害,还会对其工作和生活产生负面影响。女性在遭遇性骚扰时,应第一时间拿起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1、向所在单位举报

女性有权利向所在单位举报性骚扰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条规定,机关、企业、学校等单位应当采取合理的预防、受理投诉、调查处置等措施,防止和制止利用职权、从属关系等实施性骚扰。《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八十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对妇女实施性骚扰的,由所在单位依法给予处分。学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未采取必要措施预防和制止性骚扰,造成妇女权益受到侵害或者社会影响恶劣的,由上级机关或者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2、向有关单位和国家机关投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受害妇女可以向有关单位和国家机关投诉。接到投诉的有关单位和国家机关应当及时处理,并书面告知处理结果。

3、向公安机关报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八十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对妇女实施性骚扰的,由公安机关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出具告诫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性骚扰情节严重的还可能构成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妇女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4、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条规定,违背他人意愿,以言语、文字、图像、肢体行为等方式对他人实施性骚扰的,受害人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02

盗用照片、传“黄谣”

网络不是“法外之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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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张在微信朋友圈晒出自己的自拍照,没想到被人下载以后,胡编乱造虚构了一段有侮辱性质的故事,并配图小张的自拍照,发到网络平台上被大量传播,小张对这种造谣诽谤行为既难澄清,又很难维权。

“她”权益,我守护!

女法官有话说——

互联网具有覆盖广、传播快等特点,网络诽谤行为,涉及侵犯女性的名誉权、肖像权,会对女性生活和工作造成了很大的影响和负担,甚至引起严重后果。女性朋友们需要认识到互联网并不是法外之地,如遇到网络诽谤,应采取录音、录像、公证等方式先保存相关证据材料,后向辖区公安机关派出所报案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安机关接到报案后,会依法进行调查,经查实以后将作出相应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前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捏造事实诽谤他人”:(一)捏造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的;(二)将信息网络上涉及他人的原始信息内容篡改为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的;明知是捏造的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情节恶劣的,以“捏造事实诽谤他人”论。第二条利用信息网络诽谤他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一)同一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次数达到五千次以上,或者被转发次数达到五百次以上的;(二)造成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精神失常、自残、自杀等严重后果的;(三)二年内曾因诽谤受过行政处罚,又诽谤他人的;(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女性遭到网络诽谤行为的,还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侵权人(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依法承担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九条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一千零二十四条规定,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第一千零二十七条规定,行为人发表的文学、艺术作品以真人真事或者特定人为描述对象,含有侮辱、诽谤内容,侵害他人名誉权的,受害人有权依法请求该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规定,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03

被偷拍、受威胁

隐私权不容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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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刘在与前男友谈恋爱期间与前男友拍摄了私密照片及视频,分手后被前男友以此进行要挟,并被前男友长期跟踪、骚扰,不知道如何是好。

“她”权益,我守护!

女法官有话说——

妇女的隐私权、个人信息均属于女性的人格权益,受到法律的保护。任何擅自泄露女性的私密照片、视频及个人信息的,均是明确的侵权行为,行为人可能受到治安处罚,情节严重的,还可能涉及刑事犯罪,还将承担民事侵权的法律责任。

当女性的上述合法权益遭受侵害,应首先保留相应证据,并可以通过向妇联、居委会等单位寻求帮助,也可选择向公安机关报案,或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还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禁止以恋爱、交友为由或者在终止恋爱关系、离婚之后,纠缠、骚扰妇女,泄露、传播妇女隐私和个人信息。妇女遭受上述侵害或者面临上述侵害现实危险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三百六十三条规定,以牟利为目的,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三百六十四条规定,传播淫秽的书刊、影片、音像、图片或者其他淫秽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二条规定,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第一千零三十三条规定,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权利人明确同意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一)以电话、短信、即时通讯工具、电子邮件、传单等方式侵扰他人的私人生活安宁;(二)进入、拍摄、窥视他人的住宅、宾馆房间等私密空间;(三)拍摄、窥视、窃听、公开他人的私密活动;(四)拍摄、窥视他人身体的私密部位;(五)处理他人的私密信息;(六)以其他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供稿:谢然

编辑:政治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