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3月,原告李某为获取二级建造师资格证,与某教育公司签订《资格证培训服务协议》。协议表面约定“乙方(某教育公司)为甲方(李某)提供二级建造师培训服务,协助甲方顺利通过考试并取得真实可查的资格证书”,还明确费用总额5万元——3月5日前支付3万元,剩余2万元考试前付清。
随后,李某按约履行付款义务:2023年3月5日向该教育分公司支付3万元,6月1日、2日又分两次向该公司负责人艾某转账2万元,公司亦开具了相应收据。但这份看似规范的“培训协议”,实则暗藏违法猫腻。
庭审中李某自述,其签订合同的真实目的并非接受正常培训,而是想通过该教育分公司“走捷径”,以作弊方式获取资格证。该公司工作人员王某也明确向李某承诺,可通过特殊手段帮其“搞定”考试。2023年6月2日(二级建造师考试前一日),王某还让李某在指定地点领取了一副用于作弊的隐形眼镜,只不过李某最终因顾虑未将其带入考场。
“作弊拿证”的事落空后,李某开始向艾某催要退款。2023年8月,李某两次通过微信询问退款进展,艾某先是承诺“月底前尽力处理一部分”,后又保证“百分百全额退还,恳请再给点时间”。同年10月,该教育公司向李某出具《承诺书》,载明“双方终止原培训协议,公司于2023年12月31日前退还李某全部5万元费用”。可承诺到期后,退款始终未兑现。
与此同时,艾某组织考试作弊的违法事实也被依法查处。2024年9月,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作出刑事判决,认定艾某作为他人招生代理下线,在2023年二级建造师考试期间,共招揽8名作弊考生,收取作弊费用26.4万元,非法获利4.7万元;其工作人员王某亦招揽3名作弊考生,收取费用12.4万元,非法获利6720元。法院最终以组织考试作弊罪判处艾某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已缴纳),同时将艾某退缴的4.7万元、王某退缴的6720元非法获利依法没收,上缴国库。李某虽向公安机关提供了付款记录,但涉案5万元因被认定为作弊费用,未予退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