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之间,身份证也不能随便乱放。吴女士就因为没有保管好证件,莫名背上了股东风险。
吴女士和李先生是夫妻。2017年,李先生成立一家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公司注册资本1200万元,股权全部登记在李先生一人名下。
2022年,这家公司计划向银行申请贷款,但因为是一人有限公司,银行不予放款。为顺利拿到贷款,李先生打算引入新股东,稀释一人公司属性。他私自拿了吴女士放在车上的身份证,到市场监管部门办理股权变更,将公司20%股权登记到吴女士名下,同时公司注册资本变更为1500万元。整件事,吴女士事前并不知情。
好景不长,2024年,该公司因拖欠债务被起诉,法院判决公司承担还款义务。案件进入强制执行程序后,公司名下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债权人另行起诉,要求李先生、吴女士两名登记股东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法庭上吴女士觉得十分委屈:身份证放在车内,是丈夫私自拿去办理登记,自己从头到尾不知情,既不参与公司经营,也不参与决策,不该承担股东责任。
但法院审理认为,本案并不属于法律意义上身份被冒用可以免责的情形。双方系夫妻关系,吴女士将身份证随意放置车内,客观上放任丈夫可以取用自己身份证件办理业务,应当对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自行承担责任。